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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反腐经验只能开眼无法开花

2010/6/29 10:36 作者:善解人衣 点击:1281 评论:0 条 【
6月23日,香港廉政公署社区关系处助理处长穆斐文,登台给正在北京参加集训的全国400多名市级纪委书记讲“香港打击F·B的经验和成功要素”。外界有人称这节课为“开眼课”。(据2010年6月24日《新京报》)

  老实说,全国市级纪委书记集训班邀请香港廉署官员给学员介绍香港的反腐经验,充其量也就是一次开放讲座课,前瞻一番,让大家“开开眼”而已。由于香港与内地文化、体制都有很多差异,香港的“反腐经”在时下的内地,肯定会“水土不服”,只能“开眼”,无法“开花”,更不能结果。

  香港廉政公署专员汤显明曾表示,廉政公署之所以成功,关键有完善的法制及执行体制,尤其重要的是廉政公署的独立性,而这一点正是我国制约监督机构的致命缺陷。在我国,目前行使制约监督专门机构,如党委系统的纪检机关,行政系统的监察、审计机关和司法系统的反贪机关等,在体制上同时受党委或行政首长和上级机关的双重领导,工作不独立。尤其是这些机关的人、财、物等权力,一般都掌握在同级党委或者行政首长手中,客观上形成了一种依附型的隶属关系,制约监督工作受权力中心利益的牵制,对于权力中心的F·B行为,制约监督机构往往无能为力。

  任何权力都要受到制约监督并不意味着任何权力都能受到制约监督。离开了民主与法治,无论人们怎样期盼反腐、诉求反腐,反腐都不会莅临人间。也难怪,面对香港方面来传授反腐经验,有些纪委书记就指出,因体制差异,纪委工作不独立,很难监督同级,比如同级纪委书记很难监督同级党政一把手。

  显然,反腐倡廉是通过一定的机制发挥作用的。反腐倡廉机制只有符合其内在的本质要求,才是货真价实的,其运行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比如,必须保证反F·B机关的独立性,制约监督对象的公开性,制约监督关系的对等性,反腐倡廉手段的强制性,等等。否则,反F·B将是有名无实的,徒劳无益的。

  制约监督的前提是分权,各级纪委实行自成一体的垂直领导势在必行。制约监督机关作为一种外在的强制,不同于道德自律,客观上要求其必须具有超脱的利益和超然的地位,只能向赋予其制约监督权的组织负责,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包括组织机构依法设置的独立性,工作人员依法任命的独立性,办公条件依法保障的独立性,制约监督依法实施的独立性。

  这样看来,下气力向纪委书记们传授如何反腐倡廉固然重要,但真刀实枪地操作政治体制改革,果断公权,建立起适合制约监督机制运行的反腐倡廉主体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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