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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或开启百筹大战,未来出路又在何处?

2014/9/18 12:38 作者:Edit 点击:1745 评论:0 条 【
回想一下2010被称为中国“团购元年”,专业性的团购网站从无到有发展到上千家,上演了“百团大战”、“千团大战”;参与团购的网民达到2.3亿人,超过美国成为全球第一。众筹也或将迎来“百筹大战”


在众筹网站鼻祖IndieGoGO、KickStarter浮出水面之后,国内便出现了众多的跟随者。除了众筹网之外,中国还有专注音乐领域的乐童,专注智能硬件的点名时间,专注年轻人梦想的追梦网,不胜枚举。不少众筹网站是P2P金融网站改头换面而成。看上去千篇一律,并不复杂的网站已经模板化,可以极低成本快速上线。众筹网站快速发展的背后,是近乎残酷的竞争.

众筹未来设想,或出台相关政策进行管控

梦想创建一本杂志或拍摄一部电影却苦于资金短缺?网上发起项目几天就完成融资;梦想成为股东?网站注册后投资2万元立马成为投资人,不需要“高大上”的投资机构身份,人人可以参与……这是近年来互联网进展得如火如荼的众筹金融写照。何谓众筹http://www.shuijingta.com/金融?它是成就创业梦的一条融资捷径,还是挂着互联网新金融美名的非法圈钱活动?互联网众筹金融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又是什么?

众筹存在怎样的金融风险

“从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看,众筹项目人和互联网平台承担的刑事责任风险很大。”宁夏天纪律师事务所主任杨金钟提出,“可以说任何一个众筹项目,如果想追究刑事责任,几乎没有法律障碍。”
第九期尚法论坛与会专家指出,众筹涉嫌的罪名主要涉及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这两个非法集资罪名。2010年12月1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和2014年3月25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对此作出进一步规定。依据《解释》第1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项目主只为赚眼球,众筹平台盈利在何处?

虽然中国式众筹的例子还有很多,但总的来说众筹作为舶来品,它来到中国后基因也发生了些许变化,呈现出和海外模式截然不同的图景,其融资功能不断弱化,预售、宣传、曝光功能则不断强化,更多的筹资者意在“众”层面上的曝光度,而非“筹”。

显而易见,京东的众筹平台将与京东+营销资源紧密协作,淘宝众筹现已经与天猫C店打通。未来如果百度推出众筹平台,与百度云、百度Dulife、百度Inside平台合作为创业者提供全套服务也是顺理成章。

最初,众筹网站收费模式是从项目筹集资金中提成。KickStarter分成比例为5%,仅仅依靠这种模式便于2010年实现盈利。它成功为Nest、Whatsapp、Oculus等明星项目寻求到了第一笔资金,这些项目现已被巨头所收购。

值得警惕的是,做得多便难以专注。百度、京东等巨头想要整合资源,华强云谷这样的传统渠道也想要整合资源,现在众筹网站如果按照这个思路来玩儿,接下来拼的便是资源整合能力。硬碰硬,众筹网站元年打得有些惨烈。各家众筹网站如果不尽快找到自己的位置,最终可能是百团大战那样哀鸿遍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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