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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住房城乡建设部经济适用房管理新规三大看点

2010/5/9 19:21 作者:蓝色白羊 点击:793 评论:0 条 【
住房城乡建设部4月26日对外公布《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针对部分地方经济适用住房存在的准入退出管理机制不完善、日常监管和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做出了有关规定。

仔细研读,记者发现,这份文件有严格建设和准入管理、强化使用过程的监督和加强上市交易管理三大看点。

严格建设和准入管理

与兴建商品房相比,部分地方政府和开发企业对于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热情始终不高。为此,《通知》提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由各地结合当地居民收入、住房状况等实际情况确定。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大幅度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并适当扩大供应范围。

经济适用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的一种,严格准入标准尤为重要。《通知》要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如有与其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时,应当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作出说明,并配合对其资产进行核查、公示。

对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还,对不作出说明或不配合资产核查、公示,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视同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

《通知》还要求,市、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和工作机制,积极推动部门信息共享,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强化使用过程的监督

经济适用房主要保障对象是低收入群体,是为了解决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因此,《通知》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对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通知》还规定,已经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退出手续或补交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通知》要求,市、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也可委托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单位定期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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