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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站割腕跳楼者与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双胞胎枉法裁判 图片

2009/10/3 14:39 作者:sstttcn 点击:1131 评论:0 条 【



黑龙江省高级法院【2008黑民申字第956号】【2009黑民申字第54号】裁定,是世界上独一无二双胞胎枉法裁判,是高法枉法的铁证,理由如下;
一、裁定书未明确说明双方任何证据、理由及立案、开庭时间,彻底违背裁判文书的最基本要求,充分证明法院恶意掩盖一切。
二、本案的核心问题,是齐忠臣诉世纪联华欺诈、违约、侵权、伪造证据是否成立?世纪联华未提交书面意见,充分证明上述事实成立。高法对此不予认定,明显是故意违法,且高法独自恶意编造的理由,竟毫不涉及世纪联华欺诈、侵权、伪造证据三项问题。充分证明高法目无国法,明目张胆的枉法裁判。
三、两份裁定充分证明高法恶意重复立案,另有人证物证充分证明,高法损毁开庭笔录等一切证据,伪造卷宗。事实上本人提交了十三份证据, 世纪联华欺诈行为,有法人张琳琳冒充外资企业英文签名为证。其违约、侵权、伪造证据行为,分别有交付确认书、人证物证、照片录音等证据充分证明。
如此枉法裁判,本人却投诉无门,被迫在北京西站割腕跳楼,京华时报报道的照片故意做马赛克,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当场答应处理至今杳无音信,难道中国的法律只是一纸空文吗?
本人将与司法腐败斗争到底,希望大家支持。
控告人;齐忠臣 电话;13704802882


黑龙江高级法院裁定书 (2008)黑民申字第956号
当事人介绍,省略;
齐忠臣与世纪联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哈民四终字第49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此后,齐忠臣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人齐忠臣申请再审称,世纪联华公司在本案中有四种违法行为,即欺诈行为、违约行为、恶意侵权、伪造证据,致使争议房屋未曾达到合同约定的使用状态,原审对合法有效证据不予采信。请求判令被申请人履行合同,并赔偿申请人500万元。
被申请人在本院审查期间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齐忠臣与世纪联华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乙方(齐忠臣)装修设计方案须报甲方(世纪联华公司)审核通过后方可施工”,被申请人不同意申请人装修封闭的换衣间和仓库,并不违反合同的约定,且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该区域不许其他业户经营同类项目,原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再审人齐忠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齐忠臣的再审申请。
2009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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