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沙
  • 株洲
  • 湘潭

喝酒过量死亡 陪酒人被判赔钱

2010/8/11 10:31 作者:果味酸奶 点击:1041 评论:0 条 【
  红网永州8月11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任文婧 通讯员 罗海波)喝酒要量力而行,陪人喝酒也要“察言观色”——注意同桌其他人的身体状况,尽到提醒义务。永州江华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饮酒过量死亡案件:依法判决陪酒人奉某玉等8人赔偿死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共20512元,各承担2564.05元。

  今年1月5日晚上6时许,奉某玉在家宴请亲朋好友,奉某等8人一起前去吃饭。席间,众人相互敬酒、猜拳和陪喝。散席后,奉某玉和李某一道,将奉某送回家。当晚7时30分许,奉某妻子发现,丈夫脸色不对,于是打电话向镇卫生院求救,当医务人员赶到奉某家时,经诊断奉某因饮酒已死亡多时。

  奉某家属认为,正是因为奉某玉等人在吃晚饭时相互敬酒,才导致奉某醉酒死亡,于是将奉某玉等8人告上法院,要求他们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奉某玉在法庭上表示,当晚喝酒时,大家只是各喝了半碗,并没有向奉某敬酒。

  法院认为,饮酒人应当注意自己的身体状况和酒量,同时,也要注意同桌其他人的身体状况及酒量,即负有提醒他人的义务,同桌其他人出现意外时,应当给予关心、照顾以及采取一定的救护措施。奉某饮酒死亡一案,属于民法规定的一般侵权,奉某玉等8人对死者的生命健康权没有尽到提醒、劝阻其不能再喝酒等义务,存在过错;同时,奉某出现意外后,奉某玉等人没有采取一定的救护措施,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当然,奉某没有注意自己的身体状况及酒量,导致自己饮酒过量死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从案件实际情况考虑,奉某玉等8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为20%,共计20512元,各承担2564.05元。
 

我来说两句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最新评论

  • 长沙
  • 株洲
  • 湘潭
  • 湖南
  • 国内外

资讯

  • 要闻
  • 社会
  • 娱乐
  • 视点
  • 体育

活跃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