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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杀13人凶犯成瑞龙终审获死刑

2010/7/11 09:35 作者:一切随心 点击:1070 评论:0 条 【
 昨天,广东高院就“杀人狂魔”成瑞龙犯抢劫、故意杀人、***罪在佛山中院宣布维持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原判。这一终审判决将报最高法院核准执行。二审法院认为,因有一对母女的尸骨至今未找到,一审法院认定成瑞龙背负的13条人命减至11条。成瑞龙归案后虽有自首情节,但难免其死。

  维持死刑

  成瑞龙面无表情

  昨日上午10时30分,一阵阵脚镣声从佛山中院第一审判庭走廊上传来。大约半分钟后,发型整齐,戴着黑框眼镜的成瑞龙在法警的押解下走进法庭。成瑞龙“熟练”地走到那张他曾坐过多次的被告椅子上,很配合地让法警将椅子锁上——他将在这里接受故意杀人、抢劫、***等罪的二审宣判。大概是为了预防沉重的脚镣磨脚,他的双脚套了一双米黄色的袜子。

  广东高院刑事第四审判庭审判长林填宣读长达49页的二审裁定书。此间记者留意到,听取宣判的成瑞龙有诸多小动作,他时而双手合拢顶着下巴做祈祷状,时而将双手放于胸前玩弄着手指,双脚还有节奏地交替抖动着。是紧张还是已经置生死于度外,也许只有他本人才能知道。整个过程中,他的身体坐得很直,囚衣上的“禅看0500”字样清晰可见。

  当听到审判长宣布本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报请最高法院核准”时,成瑞龙的脸上没有任何表情。成瑞龙被带下法庭的刹那,依旧扭头向旁听席张望,似要寻找自己熟悉的面孔。事实上,偌大的审判庭很冷清,旁听席上不足30人,来客主要是省内的一些媒体记者。

  今年2月21日,因被认定犯下13条命案,成瑞龙在佛山中院接受一审宣判,法院以他故意杀人、抢劫、***等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审认定

  株洲母女死亡证据不足

  “我上诉的目的不是为了改变应有的惩罚,而是给法律应有的清白,就算没有这几单事,判我死刑也绰绰有余。”成瑞龙二审庭审时曾如是说。一审判决出来后,成瑞龙在上诉中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三起事实提出异议。它们分别是:湖南株洲抢劫杀人案、浙江湖州抢劫杀人案、江西大余强***人案。

  记者昨天注意到,二审裁定中法院对湖南株洲的那起案件进行了说理。

  法官认为,虽然成瑞龙在侦查机关供述过杀害两母女的具体地点及方式,但侦查机关破案后既未发现杀人现场,也未找到被害人尸骨,缺乏其他证据印证成瑞龙的供述,认定被害人死亡的证据不足,故认定两被害人下落不明。但成瑞龙及其指定辩护律师黄国根提出的对另两起事实有异议的上诉理由,法院没有采纳。

  忏悔:成瑞龙向父母道歉

  昨日下午,成瑞龙平静地告诉辩护律师黄国根,现在的判决结果他早有心理准备,不会为此而激动。案件从总体上看实事求是,他比较满意。特别是在株洲市抢劫杀人案中,省高院不认定他的犯罪事实,使他感到很欣慰。

  黄国根透露,成瑞龙没有表示再行申诉。法院此前安排成瑞龙与其父母见了一面,会面时,成瑞龙向父母道歉并承认自己的错误。成瑞龙总结自己的行为认为,他本人急于求财,但方法错误。

  “他怕影响孩子成长,知道自己不方便与儿子见面。”黄国根说,不能见儿子成为成瑞龙心中的一大遗憾。成瑞龙现在最想见的是孩子妈妈,希望两人能交流一下管理孩子的问题,希望自己的事情不要影响到孩子的成长。

  对话本案审判长林填

  认定事实改变

  照样该判死刑

  记者:二审在事实认定上与一审具体有什么不同?

  林填: 成瑞龙对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三起事实有异议。湖州市入室抢劫案中,他认为自己没有杀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江西大余县***案中,他认为没有杀人灭口,是在***过程中致被害人死亡;湖南株洲入室抢劫致三人死亡案件中,他认为杀害陈某、李某母女两人的证据不足。虽有证据证实成瑞龙与同伙将陈某母女劫持到衡阳,但目前仅有他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缺乏其他证据,尚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发生,故采纳成瑞龙及其辩护人此点意见。

  记者:二审认定事实改变,法院为何还是维持原审判决?

  林填:虽然株洲抢劫杀人案中没有直接认定成瑞龙杀害被害人,但是由于成瑞龙多次抢劫和故意杀人,因此在罪名认定及最终的量刑上对原判结果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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