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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卡过期作废? 长沙律师挑战消费卡“潜规则”

2010/3/24 15:32 作者:蓝色白羊 点击:784 评论:0 条 【
现在许多商场、娱乐场所、餐饮场所及文体场所对外发售的消费卡(包括美容卡、购物卡、就餐卡、游泳卡、健身卡等)都单方规定了有效期,商家的惯例是——过期作废,这种“过期作废”条款是否有法律依据?有效期过后,卡上的余额到底应该归谁?

  “我觉得,所有的预存消费卡在卡面有效期过后,商家应当更换新卡或者退还卡内余额。”昨日,长沙律师李志员告诉记者,为讨个说法,他将规定“遗失不补、过期作废”的长沙某游泳健身俱乐部告上了法院。

  李志员介绍,他于去年2月13日在该游泳健身俱乐部预存500元办理了一张20次的游泳卡,“当时卡面载有‘遗失不补、过期作废’、‘有效期限至2009年12月12日止’的字样。”李志员说,由于自己平时工作比较繁忙加之经常出差,所以很少去游泳。结果去年12月20日他再次持卡去俱乐部游泳时,却被工作人员告知游泳卡已过期作废不能使用了。

  “我委托了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韦当、刘洋律师作为代理人,已经向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返还卡内余额200元并承担所有诉讼费用,3月23日,法院已经正式受理此案。”

  律师建议,如果消费者遇到商家类似的这种预存消费卡过期自动作废的条款,可以和商家协商解决,要求商家依法处理卡内余额;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消费者可以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通过诉讼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星辰在线 通晓长沙】本文网址:http://news.changsha.cn/cs/3/201003/t20100324_108372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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