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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客解救卖淫女是不是见义勇为

2009/8/12 17:26 作者:木糖纯 点击:949 评论:0 条 【
文/邹俊卿
被迫卖淫半个月的河南新乡女孩最后被一嫖客救了出来。这一举动引发了网友的热议。这是不是见义勇为的行为。到底嫖客解救卖淫女该奖还是该罚。因为嫖娼本来就是违法行为,
事起:据商报记者报道,河南新乡一16岁女子小敏被几个同样也辍学的伙伴强迫卖淫。先是到河南信阳一家宾馆坐台。一周接客15次,每次100元,共赚取1500万元,而自己每次只能拿到三十元,其他的钱该其他三人分得。后来由于小敏不能正常适应信阳的生活,最后只好回信阳。被迫继续进行嫖娼活动。有一次一个中年嫖客看小敏年龄小被告知实情后便动了恻瘾之心。向派出所报了案。
嫖客仗义之举是见义勇为吗?在一方面看来,嫖娼在我国本来就是违法的。但这位中年嫖客却不顾名誉和利益的损失,不顾受到惩罚,挽救了一花季少女的青春。和那些见死不救的嫖客比起来,精神值得表扬。
可在另一方面:嫖娼是嫖娼,见义勇为归见义勇为。在我国卖淫嫖娼要受到15拘留及其5000元罚款。并通知其家人的惩罚。试想要是警察严格按规定办事,哪个嫖客该敢见义勇为?所以这种见义勇为不值得提倡。搞不好要是奖励了这种做法,最后有些人打着见义勇为的幌子去嫖娼那可就糟糕了。
而在俊卿看来,要大力发扬这种见义勇为的精神。首先声明我不是在鼓励嫖娼。只是我们既然活在中国就要勇敢的面对一个现实,那就是人口多,就业难,难免会有一些女人想靠出卖身体来赚钱的。并且这种情况又是不可避免的,更何况这种行为又是不对的。可嫖客他又是要嫖的,熟话说有需求就有市场,既然这种卖淫嫖娼无法根治,但又不得不治,警察所起到的效果又很渺小。何不让那些嫖客打入敌人的内部来个儚中捉鳖。来过狗咬狗岂不妙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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