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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株潭300企业韶山学新法

2014/9/27 23:31 作者:Edit 点击:4321 评论:0 条 【
湘潭在线9月26日讯(湘潭晚报记者 廖艳霞 通讯员 谭文强)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将于20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昨天,长株潭300多家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和环境管理责任人在韶山参加全省首批为期两天的新环保法学习培训班。新环保法有哪些亮点?其实施后,企业有哪些新的环境责任,又该如何进行污染预防和环境管理呢?我们邀请湘潭市环保局法宣科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对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计罚”
◆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解读:这主要是针对当前环保法律违法成本低、威慑力不够的情况,对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计罚”,不计上限,兼有制裁和督促改正的效果,提高了企业的违法成本,促使企业及时改正,可以有效遏制连续性违法行为。
情节严重者将适用行政拘留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新的环境保护法针对目前环保领域“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突出,对未批先建、无证排污、违法排污、生产使用违禁农药等几类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行政拘留,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环境违法信息入社会诚信档案
◆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了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解读:环境违法信息入社会诚信档案,有利于约束企业违法失信行为,督促企业主动遵纪守法。
环境监测的责任更重了
◆第65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估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厂家勾结、监测设备上造假、在运营防治污染的设施或者维护设施时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都需要与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这说明环保机构也需担责,地方政府“一把手”将有可能因为环境监测工作中的纰漏而“下课”。环保法其他条例还规定了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并具体规定了9种行为,以及需要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其中第6种是,地方政府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直接负责人将会受到相关处分,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将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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