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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可领80元

2014/8/19 22:36 作者:Edit 点击:1833 评论:0 条 【
城镇职工退休后才能领,其他城镇居民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可领

符合条件的父母该如何申领?请往下面看

株洲网讯(记者 赵菲菲 通讯员 张书乐)2014年8月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出台,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现城镇居民全覆盖。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可领80元(城镇职工退休后才能领取,其他居民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才能领取)。按人口平均预期寿命75周岁计算,每人可领取奖励金约1.5万元,是之前奖励标准的三倍。我国目前建立了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的省中,我省是标准最高的两个省之一。

实现了城镇居民的全覆盖

我省自1970年实行计划生育以来,人口出生率由30.8‰下降到2013年的13.65‰;人口自然增长率由21.6‰下降到2013年的6.46‰。

原省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处处长曹跃斌介绍,为奖励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员,1979年我省制定了由单位在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的奖励政策,但是以城镇职工作为奖励对象,不包括无工作单位的城镇纯居民。2009年10月22日省人民政府印发《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将奖励对象范围由之前的城镇职工扩展至全体城镇居民。

根据2014年8月1日印发的《规定》,此次新完善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沿袭了2009年的政策,将投入21亿多元,同时将历史遗留问题中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的对象也纳入奖励范围,2014年度直接受益人群约91万余人,实现了城镇居民的全覆盖。

需三个条件同时符合

《规定》中明确要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同类奖励的人员: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具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的其他所有制单位职工和无工作单位居民;达到奖励年龄的5年前将户口迁入本省、连续居住5年以上、在本省缴纳养老保险5年以上且在本省已领取养老金的城镇居民;户口迁出本省但在本省领取退休费或养老金的职工;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没有享受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人员。

2.持有《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有效证明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持有《无子女证明》的终身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人员。

3.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其他城镇居民。

需要注意的是,2014年1月1日前,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也属于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符合奖励条件的父母,该怎么进行身份确认呢,又该走哪些确认程序?《规定》中表示,主要分两种类型进行奖励对象确认。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此类对象符合奖励条件的,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人在2014年1月1日以前,属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还应对一次性奖励5000元或每月奖励80元作出明确选择,待奖励身份确认后与当地人口计生部门签订选择协议。

2单位审批确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正式确定为奖励对象,建立个人档案。

3县级备案。

●其他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其他城镇居民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无子女证明》等有效证明资料和一寸免冠彩色近照两张,向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提出申请。申请人属企业退休职工的,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交《退休证》、退休时基本养老金待遇核定表等资料。申请人在2014年1月1日以前,属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还应对一次性奖励5000元或每月奖励80元作出明确选择,待奖励身份确认后与当地人口计生部门签订选择协议。

2居民委员会评议公示。居民委员会对《申请表》,逐人逐项核实,提出拟上报的奖励对象名单,提交居民代表大会或居民议事会评议,并将审议通过的对象名单在本居委会居务公开栏内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居委会签署评议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符合条件的,要将《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3镇级初审上报。

4县级审批确认。

每人每月奖80元,直至亡故

从2014年1月1日起,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发放奖励金80元,直至亡故。原已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的,停止执行原待遇,按每月80元发放奖励金。

《规定》中表示,原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在本规定实施时仍健在的,可以选择一次性5000元或者每月80元的奖励方式,但奖励方式只能选择一次,选择后不得更改。原已兑现或部分兑现一次性5000元奖励金的,如选择每月80元奖励方式,则从2014年1月1日起抵扣完原领奖励金后,再按每月80元的标准领取奖励金。

自国家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企业职工,以及2009年10月22日以后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在本规定实施时已经死亡,未领取或领取奖励金不足5000元的,一次性补足5000元。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不纳入家庭收入统计范畴,不影响符合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家庭依法应享受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和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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