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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人传销后限制其自由 四被告入狱

2010/9/4 10:48 作者:果味酸奶 点击:1160 评论:0 条 【
 2010年8月31日,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非法拘禁案。被告人张明、高云臣、左瑞杰、杨红兴、王军鹏、宋海斌为逼他人参加传销组织,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该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高云臣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其他四被告人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09年7月,王兴祥(在逃)在深圳打工时结识了被害人刘清。他以做海鲜生意需人帮忙为由,将刘清骗来衡阳。

  2010年3月26日22时许,刘清、刘岩和王涛(皆系化名)从广州来衡阳,王兴祥将刘清等三人带至衡阳市蒸湘区黄石小区6栋510房出租屋内。随后,张明等六被告人没收了刘清等三人的手机,对其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并强迫其加入传销。张明、高云臣安排其他4名被告人和秦小伟、江辉(皆在逃)对刘清等三人进行分别看管。由于三人表示不愿听传销课,并要求回家,张明则对三人实施弹鼻子、打耳光的行为。

  2010年4月3日,六被告人强迫三被害人向家里要钱,刘清和刘岩家中寄来6000元。张明、高云臣要左瑞杰将其中5600元交给上线殷开峰(在逃),用于购买产品加入传销组织。

  4月8日,刘清等三人在参加完传销活动之后,在返回出租屋时趁六被告不注意,向蒸湘区政府门卫保安人员求救,后被在附近巡逻的公安人员解救。

  蒸湘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明、高云臣、左瑞杰、杨红兴、王军鹏、宋海斌为了达到使他人参加传销的目的,采用限制他人活动范围的方法,构成非法拘禁罪。张明、高云臣在本案中负责安排、指使他人犯罪,系主犯,其他四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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