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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分析:房产税“隐”而不发对楼市威慑力最大

2010/6/2 20:53 作者:蓝色白羊 点击:1030 评论:0 条 【
国务院批准并公布了国家发改委制定的《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将“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列入了今年的财税体制改革的目标当中。

这是国务院首次明确逐步推进房产税,消息一出,资本市场反应迅即,当天午后地产板块大幅跳水,股市跌破2600点。

房产税代替物业税走上前台

此前,设立物业税这样一个新税种作为住房保有环节的税收曾是管理层的主要思路,无论是“十一五”规划的财税体制改革目标还是去年的《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都提到了将研究开征物业税。而在国务院这份《意见》中,首次提出了房产税的概念。

南京工业大学房产系副主任吴翔华告诉记者,物业税和房产税尽管都属于财产税,但物业税是对所有房产都征税,是房产保有期的一个税种;房产税则只是对经营性的房产征税,不涉及非经营性房产,主要用于调节因房产获得收益的人群。

此前已有房产税在上海先行试点征收的消息,昨天已知的信息是上海房产税的改革方案已经上报中央,不过当地有关部门对外统一口径为暂无消息公布。

横亘不少现实难题

“出台一个税种,首先应明确如何征?怎么用?有什么证据能证明这个税种能影响房产持有成本?”吴翔华表示,囤积房源如果没有成本,只会助长囤积炒作行为,但如果成本过小,也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目前有消息说,上海拟定征收的房产税将按房产价值的千分之八来征收,即一套100万的房子,每年征房产税8000元。“如果这套房子囤2年,也就是征16000元,但两年下来房价的涨幅将远远不止1万6,所以,持有者付出的成本并不高。”吴翔华说,从经验来看,保有期的税种起不到调节房价的作用,真正有效的手段应该是房子随便你买,多少套都行,但卖的时候对增值的部分课以重税。

他还指出,房产税确定在哪个环节征收目前来看也存在技术难题。如果在交易环节征收,卖房人很可能会转嫁给买房人。

在吴翔华看来,目前已有“房产税”税种,即根据国务院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开征的,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现行房产税对自用住宅不征收;非住宅出租的,按年租金的12%征税;住宅出租的,房产税进一步减免到年租金的4%。”如果再推行房产税,似有税种重复的问题。

中房指数研究院研究总监曹旭东认为,增加房子的持有成本,应能让房价保持平稳,但中国征收房产税要走的路可能还较为漫长。“或许3-5年都不止。”

“我们刚刚与杭州相关部门接触过,相关部门表示,仅建立一个省际范围的购房财产联网体系就需要2年时间,那全国范围的房产税体系的建立时间就更长了。”

他认为,如何评估房产价值也颇为不易。“房子的钢筋、水泥是逐年折旧的,该往高处估还是低处估;是按市价还是按购入价,或者每年对房产价值进行评估后再来征收?”

“隐而不发”对市场构成巨大威慑力

曹旭东认为,近期有关房产税的消息很多,显露出“隐而不发”的状态,这对市场的威慑力实际上是最大的。消息出来后,地产股、银行股带动股市跌入新低,其中地产股估值已接近2008年底的水平,这样的快速反应已经说明了这一点。“实际上,解读有关房产税的消息,只需要把握这样一条,即它的提出表明了管理层有平稳市场的需求”。

吴翔华也称,一旦上海公布房产税细则之际,也就是楼市利空出尽、市场反弹之时。(来源:新华日报汪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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