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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引法律条文断案 宁乡县一审判长被停职并记过

2010/4/3 11:35 作者:蓝色白羊 点击:724 评论:0 条 【
本报3月31日对宁乡县法院审理原告童甫明诉被告宁乡县大屯营乡天井茶场、杨迪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错误一事进行报道后,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强烈反响。昨日下午,宁乡县人民法院召开“维护司法公正 强化司法责任”整顿大会,宣布对该案审判长蔡某某给予停止职务、分离培训、行政记过处分;对该案书记员廖某某给予停止职务、分离培训、行政警告处分;对该案另2名合议庭组****员喻某某、欧某某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宁乡县法院查明,该案系2006年审结的一买卖合同纠纷案,承办法官在判决书原稿中引用的法律条文是《合同法》第130条、第159条,而送达给当事人的判决书副本却打印成了《民法通则》第130条、第159条,但《民法通则》第130条是关于共同侵权连带责任的规定,且《民法通则》总共才156条,“第159条”根本不存在。法院认为,错误系文书打印疏忽,而校稿人员没有认真校对,致使判决书引用法律条文出现重大错误。宁乡县法院已经重新组成合议庭,目前该案进入再审程序正在审理之中。

  宁乡县法院院党组认为,法官办每一个案件,都应该经得起历史检验,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公信。误引法律条文判决虽缘于打印校稿疏忽,但主审法官应对承办案件的质量负有全部责任,其他相关责任人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故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宁乡县法院案件质量考评办法》等规定,作出如上处理意见。


【星辰在线 通晓长沙】本文网址:http://news.changsha.cn/cs/3/201004/t20100403_108794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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