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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强奸女子索要电话号码 又约公园见面色狼当场被擒

2009/9/28 16:02 作者:浅浅 点击:1558 评论:2 条 【
男青年王某抢劫并强奸事主李小姐后,多次致电要和李小姐“交朋友”。李小姐将计就计将他约至津南区某公园后,在旁守候的李小姐同事将其当场抓获。近日,津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某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00元。不服一审判决,王某向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4月21日22时许,被告王某(29岁,黑龙江省人)酒后来到津南区咸水沽镇某居民小区内,遇到小区居民李小姐下楼买东西。王某遂上前搭讪,并趁其不备用手掐住其颈部,将李小姐拽至一围墙阴暗处,用语言相威胁,使李小姐不敢反抗。王某在其口袋内搜出现金人民币500余元,归为己有。随后,王某又强行与李小姐发生性关系,并在索得李小姐电话号码后逃离现场。两天后,王某通过电话再次与李小姐联系,表示要和她交朋友,并相约在某公园见面。得知王某要和她见面,李小姐将计就计,带着三名男同事一同前往。到公园后,王某骑着自行车到李小姐身边搭讪,被李小姐的同事们当场抓获,并将其扭送公安机关。落网后,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全部予以否认,辩称当晚一直在家睡觉,没有实施过抢劫、强奸。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的姐姐证实案发当晚21时许,王某借故离开,直到凌晨回家,足以证明其所述理由不成立。另外,作案后王某找事主要了手机号码,事后多次给事主打电话约定见面时间、地点,公安机关调取通话记录,证明就是王某给事主打的电话。综上,法院认为被告王某意图逃避法律制裁,其辩解理由不予支持。另查,王某曾因抢劫罪于2004年被辽宁省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于2007年11月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判决,被告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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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 作者:涂图 (2009/9/28 17:01, 评分: 1楼 )

    聪明女子就是要这样
  • 作者:可乐 (2009/9/28 22:25, 评分: 2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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