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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与老板有染散发传单泄愤 遭报复防卫过当获刑

2010/7/24 17:03 作者:一切随心 点击:1040 评论:0 条 【
 7月23日,湖南省怀化沅陵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丁某因妻子与老板有染,而散发传单泄愤,后遭报复而刀伤他人一案作出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
  
  丁某(沅陵县五强溪镇人)因妻子在沅陵县城某菜馆当服务员期间与老板龚某有不正当关系,后找龚某麻烦未果,为泄愤便在沅陵县城散发传单给路人,称某菜馆“老板***女员工,老板娘殴打受害人”。
  
  2009年12月2日,该店合伙人郑某打电话要求其家住五强溪的妹妹郑华(化名)找丁某谈谈,不要再散发传单诽谤菜馆名声。郑华遂联系义弟李某及义弟好友王某,上门找丁某。当日下午18时许,丁某认为3人是受龚某、郑某指使找麻烦的,不予理睬,转身修车时,李某、王某对丁某实施了殴打,丁某没有还手。当李某、王某对丁某头部再次暴打时,丁某从口袋中掏出一把弹簧刀,朝李某、王某身上乱刺。李某、王某受伤后跑到沅陵县五强溪医院治疗,后李某被送到常德市中医院治疗,花医疗费35435元;王某被送到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花医疗费22769元。当日丁某向沅陵县公安局110报警并投案自首。
  
  经沅陵县公安局鉴定,被害人李某肝破裂并大出血;小肠多处刺伤并穿孔;血粪性胸膜炎;右肋骨骨折,其损伤程度为重伤并致九级伤残;王某左侧开放性血气胸;左下肺、心包刺伤;第5肋骨骨折;左手掌贯穿伤,左中环伸肌损伤,第3掌骨皮质缺失,其损伤程度为轻伤。被告人丁某为轻微伤。2010年6月17日在法院的调解下,李某已赔偿二受害人经济损失共计50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无视国法,持械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正当防卫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系防卫过当,应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取得谅解,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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