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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城镇职工看病最高可报15万元

2009/3/24 17:28 作者:HOPE 点击:1530 评论:0 条 【
 本报湘潭讯湘潭市《关于调整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4月1日起执行。这一新政策减轻了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的医疗负担,大幅提高了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参保人员看病最高可报15万元。 《通知》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作出了规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年限为女满25年,男满30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其中实际缴费年限均须满15年)。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以其退休养老金为基数按4%的费率,由用人单位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或逐年缴费至满足最低缴费年限,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农民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女满55岁,男满60岁)且满足最低缴费年限要求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足最低缴费年限要求的,以统筹区上年度社平工资为基数按在职人员的缴费比例,由个人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或逐年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及企业破产改制时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提留仍按专门政策执行。 大额医疗互助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15万元,也就是说,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看病最高可以报销15万元。记者李志宏 (本文来源: 潇湘晨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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