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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株潭落户条件放宽

2016/2/14 15:50 作者:Edit 点击:3952 评论:0 条 【
湖南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区分
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明确农村迁往城镇后可凭户口身份证件迁回原籍
以“农业”和“非农业”区分户口性质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在湖南正式成为历史。2月3日,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公布了《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来自怀化农村的李明是长沙市某建筑工地的一名泥工,在长沙打工了十几年,他前不久在长沙买了一套70平米的房子,打算接妻儿来团聚,“还计划着把户口迁到长沙来,方便孩子以后读书。”
李明告诉记者,他在乡下还有几亩田地,“如果直接把户口迁到长沙了,按照最新的政策,登记为居民户口,是不是也会像以前登记为非农业户口那样,失去了这些田地的权益?”此前出台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对李明担心的问题已有一些表述:建立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探索开展在进城落户农民自愿的前提下有偿退出“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三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和李明在同一个工地工作的木工黄大恒早些年已经把户口从村里迁到了长沙,但他计划迁回老家农村,他想知道如何办理。
根据《办法》,符合城镇落户条件将户口由农村迁往城镇,要求返回原籍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凭其户口身份证件,就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户口所在地。
落户条件
城区人口规模不同,落户条件也有不同
城区人口不足50万
在城区人口不足50万的地级市、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凭合法稳定住所凭证材料、迁入人员的户口身份
证件,可以申请将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当地城镇。其中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
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
在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中等城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在当地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凭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合法稳定住所凭证材料、参加城镇社会保
险的证明、迁入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可以申请将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当地城镇。其中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
城区人口100万至300万
在城区人口100万至300万的大城市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在当地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凭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合法稳定住所
凭证材料、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迁入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可以申请将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当地城镇。其中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
城区人口超过300万
城区人口超过300万的城市,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大
城市对合法稳定就业年限及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由各地具体规定,但不得超过3年。
长株潭随迁需提供关系凭证
此前出台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的“放宽长株潭三市间落户条件,并将逐步消除三市间户籍差异”在《办法》中有了详细规定。
户口在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三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居民,在三市任一市市辖区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凭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合法稳定住所凭证材料、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迁入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可以申请将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该市市辖区城镇。其中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记者梁美兰
聚焦
孩子出生1个月内应登记
新生儿出生后,其监护人或户主应在1个月内,申报出生登记。年满1周岁人员从未登记过户口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向本人居住地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补登。
非婚生育随父落户需亲子鉴定证明
非婚生子女落户,为保护其权利避免法律纠纷的出现,《办法》明确,新生儿系非婚生育的,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出生登记。非婚生育新生儿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私自收养的无户口人员应先寻找父母或监护人
《办法》明确,公民个人依法收养无户口人员,应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补登。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报户口补登。收养婴儿的出生地、籍贯不详的,以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为其出生地,以收养人籍贯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为其籍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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