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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原劳保局长陈远林受贿64.96万获刑6年

2010/6/18 10:23 作者:一切随心 点击:1715 评论:1 条 【
本报6月17日讯 收受房地产开发商的门面、索取公司干股及红利、接受个人贿赂……虽然只是一个县级市的劳保局长,却利用各种手段大肆受贿。日前,湖南醴陵市法院一审对醴陵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局长陈远林受贿一案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对陈远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25.42万元及价值40余万元的金塔商贸中心B1-110门面予以没收。

  多种手段收受贿赂

  陈远林系醴陵市人,1957年出生,大专文化,中共党员,行政正科级,因涉嫌受贿罪,公诉机关于2010年2月5日向醴陵市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称:从2005年开始,陈远林利用担任醴陵市劳保局局长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达人民币82.3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提请法院依法追究陈远林的刑事责任,没收其犯罪所得及非法所得。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初至2008年初,陈远林担任醴陵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职务期间,在劳保局所属建设项目工程款拨付、企业就业资金下拨、社会养老保险金收缴、驾驶员培训补贴下拨等方面,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房地产开发商变相行贿的门面、索取公司干股及红利、接受个人贿赂等,共计受贿金额64.96万元。

  陈远林受贿后,滥用职权,大肆为行贿者谋取非法利益。

  原书记和副局长也参与其中

  此外,陈远林还以配偶名义经商非法所获利益累计金额达58万元。

  2007年,陈远林以妻子名义购入的金塔商贸中心B1-110门面,仅花费了10万元。去年9月,当陈远林得知纪委已经介入调查此事后,又将门面以10万元的价格转手。

  当然,一系列的交易并非陈远林一人所为,醴陵市劳保局党支部书记曾兰秋、副局长万春明也参与其中,目前两人被另案处理。

  案发后,陈远林于2009年10月17日到醴陵市纪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远林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但其在组织调查期间,能主动交代问题,可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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