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主工作条例
1、遵守社区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区形象;
2、友好对待网友,认真回答网友提问,虚心接受建议与批评;
3、及时删除违反社区规则的帖子;
4、疏导为主,慎用权力;严禁使用任何攻击、谩骂性词汇,严禁滥用职权打击报复;
5、认真解答社区对管理工作的质疑,虚心接受批评;
6、出现个人不能或不便解决的的问题时,及时向社区管理员或站长通报;
7、遵守纪律,不得将版主交流论坛讨论内容公开,不得将拥有管理权限的ID密码告知其他人,不得将有关管理界面链接告知非管理人员;
8、以上条例适用于所有栏目版主。
版主处罚条例:
1、版主应自觉维护论坛形象,不得发表、纵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论坛制度的言论,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删除违规言论、警告、降职、撤职、禁言,删除处罚,论坛有权根据违规情节合并执行。
2、版主不得置顶灌水帖,组织网友灌水,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降职、撤职处理,同时依照相关制度对其参与灌水的行为进行处罚。
3、版主严禁利用职权打击报复他人,严禁使用任何攻击、谩骂性词汇,违者给予警告、降职、撤职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禁言处罚,论坛有权根据违规情节合并执行。
4、版主不得将拥有管理权限的ID密码告知其他人、不得将有关管理界面链接告知非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将版主交流论坛讨论内容公开、不得透露网友IP等管理页面保密信息,违者给予撤职处理。
5、版主不得发起、策划、参与论坛内有组织的违规活动,不得发起、策划、参与破坏论坛、论坛公共秩序活动,违者给予警告、降职、撤职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禁言处罚,论坛有权根据违规情节合并处罚操作。
6、论坛管理团队由版主、管理员、论坛站长构成。在安排和进行论坛工作时,必须服从上级管理者的要求。对上一级管理持有异议,或者版主、管理员内部出现纷争时,本着内部问题内部解决的原则,由论坛站长安排相应管理员调查处理。
7、论坛版主在处理论坛、论坛事务时,如需对论坛用户进行封权操作,必须写明封权理由。未写明封权理由者,视为论坛版主、管理员渎职,被封ID无过错,给予解封,同时对论坛版主给予批评、降职或撤职处理。
8、论坛管理员在对论坛用户执行禁言时,除色情、反动、广告、恶意涮版、破坏论坛秩序用户外,均需至论坛公告论坛发布封权公告,写明封权时限理由,未列明以上条款者,视为论坛管理员渎职,将给予公开批评、降职或撤职处理。
9、版主违反论坛其它规定者,依照相应制度接受处罚。
10、以上处罚制度适用于论坛所有版主
2、友好对待网友,认真回答网友提问,虚心接受建议与批评;
3、及时删除违反社区规则的帖子;
4、疏导为主,慎用权力;严禁使用任何攻击、谩骂性词汇,严禁滥用职权打击报复;
5、认真解答社区对管理工作的质疑,虚心接受批评;
6、出现个人不能或不便解决的的问题时,及时向社区管理员或站长通报;
7、遵守纪律,不得将版主交流论坛讨论内容公开,不得将拥有管理权限的ID密码告知其他人,不得将有关管理界面链接告知非管理人员;
8、以上条例适用于所有栏目版主。
版主处罚条例:
1、版主应自觉维护论坛形象,不得发表、纵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论坛制度的言论,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删除违规言论、警告、降职、撤职、禁言,删除处罚,论坛有权根据违规情节合并执行。
2、版主不得置顶灌水帖,组织网友灌水,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降职、撤职处理,同时依照相关制度对其参与灌水的行为进行处罚。
3、版主严禁利用职权打击报复他人,严禁使用任何攻击、谩骂性词汇,违者给予警告、降职、撤职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禁言处罚,论坛有权根据违规情节合并执行。
4、版主不得将拥有管理权限的ID密码告知其他人、不得将有关管理界面链接告知非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将版主交流论坛讨论内容公开、不得透露网友IP等管理页面保密信息,违者给予撤职处理。
5、版主不得发起、策划、参与论坛内有组织的违规活动,不得发起、策划、参与破坏论坛、论坛公共秩序活动,违者给予警告、降职、撤职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禁言处罚,论坛有权根据违规情节合并处罚操作。
6、论坛管理团队由版主、管理员、论坛站长构成。在安排和进行论坛工作时,必须服从上级管理者的要求。对上一级管理持有异议,或者版主、管理员内部出现纷争时,本着内部问题内部解决的原则,由论坛站长安排相应管理员调查处理。
7、论坛版主在处理论坛、论坛事务时,如需对论坛用户进行封权操作,必须写明封权理由。未写明封权理由者,视为论坛版主、管理员渎职,被封ID无过错,给予解封,同时对论坛版主给予批评、降职或撤职处理。
8、论坛管理员在对论坛用户执行禁言时,除色情、反动、广告、恶意涮版、破坏论坛秩序用户外,均需至论坛公告论坛发布封权公告,写明封权时限理由,未列明以上条款者,视为论坛管理员渎职,将给予公开批评、降职或撤职处理。
9、版主违反论坛其它规定者,依照相应制度接受处罚。
10、以上处罚制度适用于论坛所有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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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作者:与点 (2008/12/18 13:56, 评分: 1楼 )
作者:HOPE (2008/12/20 20:11, 评分: 2楼 )
多谢楼主。
作者:与点 (2008/12/22 20:45, 评分: 3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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